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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自閉症送貨員被控煽動 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裁定有權將案移交區院 (19:01)

患自閉症的兼職送貨員,涉在連登討論區及Telegram號召「平安夜革命」,被控「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等4罪。辯方早前爭議裁判法院沒有司法管轄權轉介該煽動罪至區院,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今(1日)根據《裁判官條例》,裁定法庭有權將煽動罪移交區院。被告擬承認全部控罪,將於10月26日正式答辯及判刑,其間被告須要還押。

辯方指出,被告陳泰森(22歲)打算承認一項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及3項「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辯方較早時指,該煽動罪屬《裁判官條例》附表2第III部罪行,在《裁判官條例》第88條中列明不可移交區院,只能轉介至高院審理,立法條文並非多餘。

郭官在判辭指,第III部罪行只是為了劃分將轉介區院審訊的罪行,立法機關當時可能選擇或純粹沒有考慮到須妥善列明有關罪行。郭官留意到在第III部列出可處終身監禁的罪行存有例外,包括涉及非法入境船員的控罪可轉介區院,亦非可判終身監禁,形容罪行的條文有錯漏或不準確,卻無阻轉移區院審訊。

郭官認為,依賴第III部所列罪行,反過來推論和分辨該些屬「可公訴罪行」是錯誤的。而且,本案煽動罪亦未有叛逆等罪指明是可公訴,故按照《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4A條,它僅是「簡易程序罪行」。

至於辯方提出涉羊村繪本的伍巧怡案,判辭提及危害國安罪行應以循公訴程序審訊,郭官認為雖然如此,但國安法並沒有把「簡易程序罪行」變成「可公訴罪行」的用意。他稱,基本法第23條列明港府應自行就煽動叛亂等罪立法,他認為國安法沒有篡奪港府就煽動罪行立法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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