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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付百萬訂金方知單位屬凶宅 指業主及地產代理失實陳述入稟索償 (18:21)

一名女子今年3月透過利嘉閣地產代理介紹,以1100萬元入手海怡半島一單位,她上周五(29日)入稟高等法院指,支付110萬元訂金後才從他人口中得知,16年前曾有人在單位內自殺,指業主及利嘉閣隱瞞單位實為凶宅,作出失實陳述,違反謹慎責任,致她損失約152萬,她要求法庭頒令撤銷買賣,業主退訂,並向兩名被告索償。

原告張秀萍;兩名被告為單位業主李芬儀和利嘉閣地產有限公司。

原告在入稟狀指,今年3月底,利嘉閣地產代理莊國華向她介紹一個位於海怡半島10座的單位,原告特意問及單位有否發生特別事故、是否為凶宅,莊國華表示沒有,作為業主的首被告再次確認單位非凶宅,原告同意以1100萬港元購入單位,支付110萬元訂金後,雙方先後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及正式合約。

惟在5月完成交易前,原告獲悉單位實為凶宅,一名父親於2006年5月在單位單的浴室自殺身亡。原告向單位大廈保安查詢,獲至少兩名地產代理告知,該單位為凶宅廣為人知,業內亦有記錄,向首被告查詢後,對方僅稱物業的估值不曾受事件影響。

原告指,次被告作為專業地產代理有責任向客戶提供準確及可靠資料,然而次被告沒有就凶宅一事作查詢,甚或視而不見,違反謹慎責任。原告於今年6月透過律師去信首被告,要求撤銷合約並退回訂金,訂金卻遭首被告沒收。

連同印花稅及律師費用等,原告因而損失約152萬港元,入稟要求法庭撤銷合約,頒令首被告退回110萬元訂金、次被告不得獲取任何佣金,兩名被告均須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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