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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電影《梅艷芳》侵權 梅啟明申索被剔除 批不公「一定上訴」 (12:10)

梅艷芳胞兄梅啟明早前入稟高等法院,稱自己已為「梅艷芳」名字註冊商標,指控開拍電影《梅艷芳》的安樂影片有限公司侵犯商標。高院法官今(25日)應安樂影片一方的申請,下令剔除申索,梅啟明須支付訟費。法官表示,雖然涉案電影以梅艷芳命名,但不會構成使用商標。梅啟明在庭外表明有意上訴,「無論點我都要打」。

法官陸啟康在庭上表示,梅啟明早前申請法援被拒,法庭不會再次押後聆訊,會正式處理案件。對於梅啟明正為「梅艷芳」申請出版類別的商標,質疑電影《梅艷芳》侵權,陸官明言該商標尚未註冊,法庭不會處理有關訴訟。

至於梅啟明持有珠寶、鐘錶類別的「梅艷芳」商標,陸官表示顯而易見,電影的內容與珠寶不盡相同。陸官強調,雖然電影及有關宣傳材料包涵梅艷芳的名字,但不會構成使用商標,「片名只是反映電影的性質,即是已故歌手梅艷芳的傳記」。

陸官提到,本案帶出一個「有趣」的地方,在於梅啟明是否真正擁有梅艷芳的商譽(goodwill),但這不是本案重點。陸官表示,梅啟明的申索明顯沒有勝算,因此剔除申索,並要求梅啟明向安樂影片支付訟費。

梅啟明在庭上反對承擔訟費,表示「我一定要上訴」。散庭後,他批評判決不公平,「如果我繼續輸落去,所有演藝界的人包括明星歌星,全部畀人用哂(商標)」。他舉例指,李小龍的商標要徵求家人同意才可使用,「香港法律點搞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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