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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認染疫後故意光顧「藍店」兼乘港鐵九巴判囚一年 (17:53)

28歲影印機技術員於今年2月確診新型冠狀病毒後,多次外出光顧「藍店」及乘搭公共交通工具,更於facebook發布相關帖文。被告早前已承認11項「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罪;案件今(5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梁雅忻認為案情「非常非常嚴重」,被告的行為或會令身邊的人感到擔心及恐慌,故判處即時監禁12個月。

辯方求情時指出,被告林顯揚(28歲)雖然只有毅進學歷,但以往沒有任何紀律問題,與母親及姨姨的關係非常密切,又遞上多封被告前同事及前上司的求請信。被告亦明白自己行為幼稚且不成熟,願意服刑後做防疫義工以回饋社會。

辯方又指,案中雖有5項控罪發生在餐廳內,6項控罪則發生在被告前往及離開餐廳的乘車路途,認為事件性質相同,應視為同一事件。辯方又提出1815年英國天花疫症的案例,但梁官認為案例發生時間久遠故不適用,指出今時今日再發生疫症「大家已經好艱難」,被告不但沒盡公民責任,更「火上加油」。

梁官判刑時形容被告行為卑劣,認為他已從快速測試中得知自己呈陽性,而且當時疫情嚴峻,醫護人員已一直盡快處理檢測結果,被告只等了一兩天便感到不安是不能接受的說法。梁官亦表示,考慮到被告在網上發布帖文會造成的廣泛性影響,判囚應為15個月,惟因被告配合警方交出手機密碼以查閱八達通記錄,加上過往記錄良好及刑刑罰的整體性,最終判處被告監禁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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