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港聞

童樂居虐兒案首名認罪被告判囚4個月 官斥被告「毫無疑問是情緒失控」 (18:11)

香港保護兒童會院舍童樂居虐兒案,共27名職員被起訴「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襲擊罪」,其中一名任職資深幼兒工作員的女被告早前承認襲擊一名兩歲男童,包括用力將男童的頭撞向牆、拉扯其頭及頭髮,為同案中首名認罪的被告,她今(22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監4個月。

報稱幼兒工作員的香詠姍(46歲)早前承認一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襲擊罪」,控罪指稱她於2021年11月30日至12月17日間在旺角砵蘭街387號地下童樂居內,作為對2歲男童B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而故意襲擊男童B,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他們受到不必要苦楚。

社會服務令報告顯示,被告犯案是因工作忙碌、疏忽引致,感化官相信她無意圖傷害涉事主,已有悔意,僅可(Marginally)值得給予機會,判處較高時數即181至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針對首次襲撃事件,辯方稱被告拉扯B的頭、頭髮及手腳,只為阻止B與其他小朋友的身體接觸。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判刑時反駁指,若只為分隔,被告只須抓著其頭部。被告身為人母,有相當照顧兒童的經驗,必定知悉小朋友在遊戲間的互動並非不尋常,被告卻反應過敏,尤其事主只有2歲,斥被告行為「極度過火」,遠超分隔之目的。

至於第二次在洗手間發生的襲撃事件,黃官不接納辯方指稱,被告向後揮手是免卻B受傷,皆因其動作「是推不是揮」,又斥說法是「罔顧事實」。當時B僅稍為將頭伸向垃圾桶方向,無挑起被告情緒,被告就將B的頭用力撞向牆,力度之猛烈令頭回彈、B以雙手抱頭,斥被告「毫無疑問是情緒失控」。雖辯方解釋B經常有「拖延」行為,但2歲兒童未能盡速完成日常行為乃預期之內,被告的襲撃完全偏離於管教,不構成求情因素。

黃官續指,事主因家庭特殊因素,由社署轉介至「童樂居」,未必如其他小朋友般幸運,可將事件告知家人,被告擔當重要角色,需對他加以照顧及愛護。黃官認不相信被告無意圖犯案,即使她認罪,「悔意及反省亦令人懷疑」,她在年紀相近的兒童面前犯案,亦屬加刑因素,判監是無可避免,以監禁6個月作量刑,認罪獲扣減至4個月。

相關字詞﹕編輯推介 法庭 童樂居

上 / 下一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