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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衝突案暴動罪成女子申上訴許可 官稱原審結論「無懈可擊」遂駁回 (15:18)

2019年11月12日中大衝突的首宗暴動案,中大女生鄧希雯受審後被裁定暴動及違反禁蒙面法罪成,被判監3年9個月。鄧希雯不服定罪申請上訴許可,高等法院上訴庭今(22日)開庭審理。申請方提出,原審裁決沒充分解釋為何不相信鄧自辯稱,她當時為了感受催淚煙而進行文學創作,法官彭偉昌形容原審結論「無懈可擊」,不認為上訴理據是合理可供辯的理由,即時駁回上訴。

代表申請人鄧希雯(24歲)的資深大律師潘熙引述,原審法官信納申請人供稱留在現場13分鐘,不信她辯解當時沒意識到發生何事,她進入自己的「感官世界」感受催淚煙等。潘熙認為原審法官未有充分解釋為何不相信申請人的證供,而參與暴動是唯一合理推論。

彭官表示,當時全港市民都知道二號橋衝突,申請人仍選擇經歷催淚煙和取得「臨場感」,並承認在場十多分鐘,接過口罩手套的裝備,又認為若申請人不想參與其中就一定會走,反問「點會係路過或旁觀?你選擇身處其中,唔係咩叫臨場感?」

潘熙續指,案發時校方與警方對話,故申請人到場視察,重申她當日回校交功課,她一度看不清楚眼前事物,並以涉案經歷進行文學創作。惟彭官認為原審法官的結論是「無懈可擊」,指申請人身穿黑色裝束和佩戴裝備,她完全知悉現場發生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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