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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凱晴參與六四未經批准集結罪成申終院上訴許可被拒 (17:30)

前年維園六四集會首次遭警方禁止,到場的24名民主派人士及後被控告,當中觀塘前區議員梁凱晴承認一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判囚4個月。她今年1月不服刑期申請上訴遭駁回,今年2月再申請上訴許可至終審法院,高等法院上訴庭今(21日)頒下判辭拒絕,指相關法律原則已經妥善處理,申請方提出的不屬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故上訴並無合理爭辯之處。

申請人梁凱晴(27歲)去年7月服刑完畢。代表申請人的大律師關文渭認為,之前判刑的判辭是將涉案《公安條例》第17A條未經批准集結罪延伸,與其他有預防性質、考慮到參與人數的《公安條例》罪行視為相等,惟警方當時反對集會僅是基於公共衛生原因。

律政司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回應,法庭判刑時應考慮到防止發生破壞社會和平的事件,警方就集結發出不反對通知書制度及非法集結罪,亦包含上述預防性質。另外,反對通知書制度關鍵在於參與人數,未經批准集結和非法集結兩罪均是參加者以眾多人數達至其目的。

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及彭寶琴指出,第17A條涉及預防性質,因為公眾集結可構成擾亂秩序的風險,以及在新冠疫情下危害公共衛生,該條例的目的是保障國家安全、公眾安全和公共秩序,參與人數的重要性亦已在梁國雄案中解釋。而且,申請方同意法庭稱申請人已刑滿出獄,是次上訴為學術性質,上訴庭遂拒絕批准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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