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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美國隊長」違《國安法》提刑期上訴質疑案件非「情節嚴重」 成首宗《國安法》刑期上訴 (14:42)

「第二代美國隊長」之稱的馬俊文,涉於前年在20個場合中高呼「光時」和港獨口號等行為,被控《港區國安法》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受審後裁定罪成,判囚5年9個月。他不服刑罰,今(7日)於上訴庭處理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方陳辭時稱,本案不屬情節嚴重的分類;答辯方則指,不論被告有否使用武力,其發言均提及建國建軍、全民勇武等,主張武力以達到煽動分裂國家的效果。法官指,此為首宗上訴庭處理的國安法判刑案件,有一定重要性,故需時考慮,將於9月5日頒下判辭。

案件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審理。上訴方代表資深大律師蔡維邦認為,本案不屬情節嚴重,界定是否屬情節嚴重,應看客觀標準,如會否影響香港的繁榮穩定等。被告的發言只是其個人取態,不會令國家安全受影響。蔡續稱,被告叫喊的內容,是當時不少市民都會高呼的口號,內容流於空泛,沒有任何實質計劃。另被告曾受訪,但並非主流媒體,影響程度低。

蔡續稱,原審法官指被告沒悔意,但悔意是案發後的事,另當時社運情緒高漲,被告現時已入獄,不能忽視監禁的作用。惟彭官問及,被告的求情信囑他人保持熱度、對其作為不感羞恥等,蔡重申,該求情信是被告在未正式判刑的取態,客觀而言被告重犯機會不高。上訴方另接納量刑應為5年。

答辯方代表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則稱,本案不一定比唐英傑案情節較輕,被告在國安法生效後3個月內犯案達20次、至少5次在保釋期間犯案,且他有組織地在反修例敏感日子犯案,風險不容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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