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港聞

少年藏雷射筆罪脫入稟索償 律政司申剔除案件 (13:08)

涉2019年11月11日「大三罷」在旺角管有雷射筆的17歲少年彭裕謙,去年自辯完成6日審訊,獲裁定一項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罪名不成立。他早前入稟區域法院向律政司索償52萬,指案件主管未曾提供兩份警員口供,令他蒙受損失。律政司今年4月入稟要求法庭將案件剔除及寛延遞交抗辯理由,案件今(6日)於區域法院提訊,並押後至10月3日審理剔除案件的聆訊,律政司另須支付200元訟費。

原告人為彭裕謙(現年19歲),答辯方為律政司。雙方早前同意律政司押後至4月27日遞交入稟狀抗辯理由,律政司另在4月14日入稟要求剔除案件。至上周四(6月2日),律政司再入稟寛延期限傳票,申請押後至處理剔除聆訊20天後,再存檔抗辯理由,區院今開庭處理。

聆案官梁少玲質疑律政司擱置雙方早前同意的存檔抗辯理由限期,再入稟寛延期限傳票是浪費時間,並拒絕律政司在剔除聆訊後再遞交索償的抗辯理由,下令律政司須於7月4日存檔抗辯理由,及須支付今天處理寬延期限傳票的200元訟費。

彭裕謙去年12月入稟區域法院,指他在雷射筆案件審結後,才發現警員原本指稱處理1支雷射筆,其後改稱兩支雷射筆。入稟狀指稱案件主管7608周俊業(音譯)不披露兩份警員證供,有意圖造成或知悉有機會對彭造成損害,過程亦對彭的案件構成不公及不利,並增加法律開支,故向律政司索償2.1萬訟費及50萬懲罰性賠償。

相關字詞﹕編輯推介 反修例 法庭

上 / 下一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