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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刊憲列明干犯國安罪行者不可擔任註冊社工 (17:10)

政府今日(20日)刊修訂《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附表2,曾被裁定干犯國家安全罪行者,不能擔任或不能繼續擔任註冊社會工作者,憲報公告於今年7月22日起實施。根據政府早前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將「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納入「附表 2」,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包括但不限於《香港國安法》下的四項罪行,即「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及《刑事罪行條例》下的「叛逆」及「煽動」罪行。

根據《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除若干例外情況外,社會工作者註冊局須拒絕將干犯「附表2」中的人士註冊為社工。政府早前的文件中指,如容許被裁定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人士履行社會工作者的職務,受助者的利益便不獲保障,令社工專業的誠信受質疑及令社工專業形象受損,因此須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納入「附表 2」 ,以彰顯罪行嚴重性,以及確保被裁定干犯相關罪行者不能擔任或不能繼續擔任註冊社會工作者,除非所有註冊局成員在考慮有關個案的所有情況後議決讓其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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