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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漢點燃及扯下國旗判囚兩個月 (18:23)

兩名醉漢涉去年十一國慶日清晨點燃及扯下20支國旗,兩人早前承認侮辱國旗罪,今(16日)於觀塘裁判法院各被判囚兩個月。主任裁判官錢禮表示,雖然兩名被告當日受酒精影響,但他們明顯清楚作為,即時監禁屬唯一判刑選項。

被告依次為無業男子盧景揚(50歲)及裝修工人盧蔚浚(33歲)。裁判官判刑時,引述終審法院首任首席法官李國能於1999年就「吳恭劭案」的判辭, 表示國旗具獨有的象徵意義,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尊嚴、統一及領土完整」,法庭須就侮辱國旗罪判處阻嚇性刑罰。

裁判官表示,首被告當日戴上口罩,使用打火機點燃國旗,並扯下國旗;次被告則到處遊走,將國旗扯下地面,最終導致共20支國旗受損,其中17支國旗被焚燒。裁判官採納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為兩名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刑罰,兩人各判囚兩個月。

此外,裁判官向兩名被告頒發賠償令,兩人須各向國旗物主,即九龍東潮人聯會賠償約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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