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構更新自2004年起生效的《法官行為指引》,當中提及法官不應直接回應批評或受訪,亦提醒法官使用社交媒體時,包括加入好友、讚好及披露資料時都應審慎,避免影響他人觀感或被人「起底」。
指引提及法官應避免向傳媒發表意見,即使匿名亦然,面對傳媒查詢,應轉交法院領導,法院領導一般會將交由司法機構的新聞及公共關係組跟進。
指引亦提到應對傳媒及公眾批評時,應避免回應批評,不應於開庭處理其他事務時,加插對有關批評的意見,若法官認為傳媒報道失實,應請示法院領導,司法機構可發出新聞公報說明或採取行動。
至於運用社交媒體,指引認為法官應留意使用社交媒體的風險,提醒法官於社交媒體發布的資訊,有可能即時被大量人閱覽、容易被搜尋、檢索和傳發,甚或永久保留於互聯網,亦要確保自己或至親、摯友使用社交媒體時,不會不必要地公開個人聯絡詳情或私人生活資料,以及避免在社交媒體評論案件、法律議題、訴訟人、證人或律師。若法官被人「起底」或辱罵,可請示法院領導。
新指引亦提出法官使用社交媒體時,與任何人、團體或單位「加為朋友」,抑或向任何人「讚好」、「追蹤」或與之聯繫,都應格外審慎,避免削弱外界對法官公正審理個別案件的觀感,或破壞公眾對整體司法機構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