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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售貨員被控去年七一襲警不成立 認阻差辦公及未能出示身分證判監10天 (17:40)

去年警方禁止七一遊行,六旬女售貨員涉嫌在銅鑼灣港鐵站揮舞袋子襲擊警員,她否認一項襲警罪,經審訊後裁定罪名不成立。她另承認各一項阻差辦公及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罪,惟她因身體狀況等不願守社會服務令,今(12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監禁10天及罰款1000元。就她早前服藥後缺席到庭聽取裁決,法庭下令象徵式充公200元保釋金。

辯方表示,被告盧加敏(61歲)的感化報告正面,她就情緒問題需要服藥,現已有悔意,當時情緒失控而犯案。辯方向被告解釋刑罰後,她拒絕守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認為時間太長,且她承受巨大壓力,打算離開香港,辯方望法庭考慮判處緩刑及罰款。

裁判官梁嘉琪指,當日警方就公眾活動截查市民時,要求穿黑衣的被告出示身分證,惟她沒理會,並把袋內身分證等物品倒在地上。片段顯示她舉五一手勢,說「Sorry! Sorry!」。警員多次叫被告撿拾身分證不果,終由警員拾起身分證,而被告雙手交疊胸前。

裁判官稱,被告僅拾起信用卡,但沒撿起身分證,又叫警員自行檢查地上身分證;相關罪行為了防止警員受到凌辱和威脅,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刑罰。裁判官提到被告身體狀況亦不宜服社服令,考慮到其背景,以監禁15天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後判監10天;另就無出示身分證罰款1000元。

裁判官接納被告稱早前因為服用新藥,令她沒按時起床出席裁決,下令象徵式充公200元保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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