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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人灣仔遊行暴動罪成 8人囚33至37個月 3人判入教導所 (12:49)

2019年禁蒙面法生效翌日,有網民發起「反極權反緊急法大遊行」,11名男女被控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一帶干犯暴動罪,其中7人違反禁蒙面法,一名男售貨員另涉攜一支雷射筆,早前被裁定全部罪成,今(7日)在區院判刑。該8人分別判囚33至37個月,其中一名男學生攜有水槍和通渠水,法官指稱通渠水有高度腐蝕性,可用作傷人,另男售貨員因攜有雷射筆亦可作出傷害,故判兩人監禁37個月。餘下3名不足21歲的被告則判入教導所。

6男5女被告依次為女文員仇銘芝(30歲)、學生梁耀文(23歲)、建築工人黎樂恆(32歲)、女學生何高僑(21歲)、文員梁偉楓(29歲)、林姓男學生(19歲)、女社工張鳳嬌(29歲)、岑姓學生(18歲)、售貨員蘇朗豪(30歲)、余姓女學生(19歲)及女文員梁思婷(28歲)。

法官林偉權判刑時稱,2019年10月6日的暴動歷時不長,但規模不小,亦有暴徒投擲燃燒彈,更指稱當時出現示威者人鏈傳送物資,可見策劃暴動者早有預謀。案發的暴動不算最嚴重,但不算輕,若警方沒有及時制止,或令暴動愈演愈烈。

林官續稱,2019年發生一連串暴力事件,很多年輕人懷着改變社會的理念,但用錯方法,且對法律的認識不深,到場支援都屬有罪,罪責非輕。雖然沒證據顯示被告作出任何行為,但他們蓄意裝備自己成為暴動人群一分子,故就8名成年被告以監禁39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各人沒有案底、同意不少案情,另有被告案發時年輕,對社會貢獻多及以健康因素作扣減,仇銘芝、黎樂恆、梁偉楓判囚35個月;何高僑、張鳳嬌、梁思婷判囚33個月;梁耀文及蘇朗豪被判囚37個月。

林官又特別讀出部分被告的求情信,稱他們態度誠懇,認真反思及對未來懷有冀望,亦不涉及政治宣揚,對社會有正面信息,例如有被告稱官司令他積極面對人生,願意將來發揮所長貢獻香港;亦有被告表示過去事情無法改變,社會經歷移民潮、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很多人迎難而上,亦希望自己可以重回正軌。林官最終稱,「佢哋寫得咁真摯,相信佢哋會做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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