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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612襲警罪成上訴被駁回 官稱事出突然警證供輕微出入可理解 (18:04)

2019年6月12日示威者包圍立法會,阻止《逃犯條例》修訂草案二讀。24歲電梯技工被截查時,涉雙手推警長胸口一下,令對方感疼痛。他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襲警罪罪成,判囚一個月,他不服定罪上訴至高院原訟庭。法官張慧玲認為,原審裁判官磨合警員證供分歧的分析妥當,亦已按客觀環境證據,推斷警員並非針對或誣告上訴人,今(6日)駁回其上訴,被告須即時服刑。

上訴人為陳柏傑(案發時24歲),他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添華道近38555號燈柱襲擊警長方樂文。上訴人的妻子帶同一歲大兒子到庭旁聽。

上訴方爭議原審裁判官錯誤接納受襲警員的證供。兩名警員證人就截停至制服上訴人的時間有分歧,受襲警員稱歷時兩分鐘,其間上訴人不斷掙扎,大叫「黑警」等,並推他胸口,另一警員則認為歷時僅20秒;另有片段佐證過程僅10秒,上訴人沒時間作出上述一連串動作。

惟裁判官認為上述時間僅估算,加上案發事出突然,兩名警員均沒有看錶對時,可理解有輕微出入,不影響證供可信性。張官接納裁判官分析並無不妥。

上訴另一爭議為原審裁判官是否以不公平方式評估上訴人自辯證供。裁判官認為辯方證人指警員曾稱「認住戴手套嗰幾個」,但看過片段後確認上訴人沒戴手套,故警員針對上訴人的說法不可靠。張官亦認同上述裁斷合情合理,上級法院沒理據干預,故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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