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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世瑜案按國安法下限判囚5年 楊艾文:被告自願向警解鎖手機或成上訴理據 (15:02)

理大男學生呂世瑜承認《港區國安法》中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上周五(4月29日)於區域法院判囚5年。由於國安法條文列明「最低刑罰」,法官接納控方觀點後更改刑期,令外界關注國安法刑期下限的約束力。港大法律學院教授楊艾文今(5月1日)向本報表示,控方請法官留意法律原則問題,做法完全正確,不過被告自願向警方解鎖手機,根據國安法第33條或可獲輕判。

在「呂世瑜案」中,法官胡雅文認為被告以公開頻道煽動港獨,並以售賣武器等方式煽暴,屬「情節嚴重」,原本採納5年半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3年8個月。惟控方質疑,國安法第21條列明情節嚴重者最低刑期為5年,胡官終接納判刑受國安法條文所限,改判囚5年。相關報道:被告認煽動分裂原減刑1/3 官納控方觀點改判 國安法設下限 男生囚3年8月變5年

楊艾文表示,控方當時請法官考慮法律原則問題,沒有主張特定的刑期,做法完全正確;如果控方相信法官判決有違法之嫌,有責任立即提出質疑,而不是帶到上訴庭覆核刑期才陳辭。

楊艾文又指出,對呂世瑜案的唯一疑問,在於國安法第33條不被談論。根據該條文,被告自首或如實供述罪行,可獲從輕處罰,甚至免除處罰。楊艾文稱,判辭指出呂世瑜自願向警方提供手機密碼,讓警方尋找潛在證據,假設警方從其手機取得之前未掌握證據,「為何呂世瑜沒有資格獲得低於5年的刑期扣減?這可能是上訴的理據之一」。

陳文敏:法例設最低刑期 法院沒酌情權輕判

港大法律學院兼任教授陳文敏指出,香港法例一般只會定下最高刑期,很少會定下最低刑期,法例一旦定下最低刑期,法院便沒有酌情權輕判。至於呂世瑜案會否成為案例,影響其他待審的國安法案件,陳文敏表示該案涉及武器,性質較嚴重,若有任何指標性作用,只是界定了何謂案情嚴重,對其他案件的指標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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