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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生Tg開「抗共港獨台」出售武器認煽動分裂 判入獄5年 (14:40)

23歲理工大學男生涉嫌於前年在家中藏有胡椒彈氣槍等武器,及透過Telegram頻道「抗共港獨台」出售伸縮棍等裝備,他早前承認《港區國安法》中煽動分裂國家罪,今(29日)於區域法院判刑。國安法指定法官胡雅文認為被告透過公開頻道煽動暴力及分裂國家,並售賣武器,屬「情節嚴重」,以5年半為起點,加上認罪扣減刑期至3年8個月。惟控方質疑國安法條文列明「情節嚴重」者須判5至10年刑期,胡官終接納法庭受條文所限,改為判囚5年。辯方散庭後透露,被告正考慮就刑期上訴。

23歲被告呂世瑜原被控無牌管有槍械、管有攻擊性武器、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共3罪,他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其餘兩罪則留法庭存檔。

胡官判刑時指,被告發布鼓吹暴力、「香港革命」的帖文,並售賣武器。而Telegram傳播信息的速度快,頻道亦為公開頻道,任何人包括非訂閱者均可以查看帖文,認為被告有意爭奪影響力,期望帖文觸及「越多人越好」。

胡官續指,被告在社會動蕩及反政府情緒高漲之際,增加社會動亂的風險,故罪行屬「情節嚴重」,按《港區國安法》第21條,刑期須為5至10年,考慮被告沒有表達或展示一個實際及周詳的分裂國家計劃,以5年半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3分1,總刑期為3年8個月。

控方隨即質疑,國安法條文訂明「情節嚴重」者須判5至10年刑期,亦有英國案例佐證即使被告認罪獲扣減刑期,亦不得低於最低刑期;辯方認同法庭受相關條文所限,但認為法庭已裁定量刑起點為5年半,加刑恐對被告不公,冀法庭考慮案件雖嚴重,但並非「情節嚴重」之列,可判處5年以下刑期。

胡官考慮雙方陳辭,認為她己裁定案件屬「情節嚴重」,在案件事實不變下,不會更改裁決,而法庭受上述國安法條文所限,故改判囚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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