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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虐女友7歲女燒手踢肚 虐兒罪成判囚兩年半 官斥卑劣殘忍 (14:28)

一名7歲女童於2019年涉被母親的男友以打火機燒手,令其手部出水泡,並被他踢肚及以風筒吹向面部,導致頸部燙傷。男子否認兩項故意襲擊促致該兒童受到損害罪,經審訊後,他今(2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裁判官判刑時稱,被告受託照顧女童,不但沒有好好照顧,更對脆弱生命下手,斥其行為卑劣殘忍,令人髮指,認為單憑相片看女童的傷勢,也感到其痛楚,明言此類案件「一單也嫌多」,故就兩罪判被告葉翰霖即時入獄30個月。

裁判官陳慧敏裁決時稱,女童X的證供或有誇張之處,但整體清晰亦合情合理,裁定X為誠實可靠的證人。在盤問下,X談及其遭遇時內容細膩、充滿細節,若非親歷其境難以說出,例如被告捉著X的腳並吊起她來打、以金屬片插在X的手指等。陳官又稱,被告燒X的手及以風筒吹她,但X不敢大叫,默默承受不合理和不合法的虐待。

對於X母稱未有留意女兒傷勢,且沒有印象,陳官反駁稱,她與女兒同住理應看到,從相片亦可見X手上的傷勢範圍不小,但她未有發覺X有異,直指她聲稱與女兒關係「幾好」的說法不攻自破,故不接納其證供。

至於辯方指X受襲理應會尖叫,且兩人的身高差異,令被告很難動手,陳官則表示不同意,反駁稱被告30多歲,施以如此手段毫無難度,且X向母親投訴後,被告變本加厲向X施襲。

陳官續稱,風筒出風處9節金屬片與X傷口結痂位置吻合,裁定被告使用風筒貼向X身體,亦接納X稱遭被告以濕毛巾大力掩著口鼻,被告更著X除去上衣,以冷水花灑淋在其身上,故裁定被告兩罪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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