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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卓人放氣球及阻差辦公罪成 判罰3500元囚三星期 (15:27)

民陣去年元旦發起「釋放政治犯」汽車巡遊,時任支聯會主席李卓人和社民連成員曾健成放出一個氣球,下方掛有寫上「釋放政治犯」的直幡。李卓人否認各一項在受管制空域放氣球票控及阻差辦公罪受審,裁判官葉啓亮今(2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定李卓人兩項傳票控罪罪成,判罰款3500元及入獄3星期,其中2星期與現有刑期分期執行。

被告李卓人(65歲)正因六四集會案等案服刑,他在本案被指阻礙高級督察鍾廷森執行公務。鍾廷森早前供稱,他第三度警告時,李卓人張開雙手阻撓,曾按著其手臂及膊頭,曾健成則在後放飛氣球,鍾廷森打算伸手取回氣球不果,只扯到部分直幡。

控方結案陳辭指,即使手持氣球,氣球離開地面已屬放飛及觸犯法例,連繫氣球的繩索及直幡並不包括在內。辯方反駁指手持氣球的繩索不算放飛。此外,辯方同意李卓人有出手阻撓,但當時李卓人張開雙手面向鍾廷森指「我哋無放喎,點解要seize(檢取)」,只為繼續與鍾廷森理論,因此可構成合理辯解。

官認為作供警誠實可靠

辯方早前批評高級督察鍾廷森的證供前後矛盾,裁判官葉啓亮裁決時指,從呈堂片段可見,放氣球與被告伸手阻撓幾乎是同一秒發生,鍾廷森在電光火石之間須專注阻止氣球放飛,認為他作供並非接受記憶力測試,盤問下才記起細節亦不足為奇,裁定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葉官反覆觀看片段後,指出當日手持連繫氣球繩尾的被告一直沒有動作,及至鍾廷森作第3次警告,被告才一反常態,將繩尾交給曾健成,並踏前攤開雙手阻擋,最終曾健成放飛氣球,唯一無可抗拒的推論是兩人早有默契。此外,被告以手按著鍾廷森的肩膊,阻撓對方上前捉繩,不單對他造成不便,更令他「需加一點力」才能完成職責,惟警員最終亦無法檢取氣球。

控方披露被告有5項案底,辯方指被告預計今年9月服刑完畢,並求情指,被告1990年成立職工盟,及至組織去年解散前一直任秘書長一職。此外,他曾任多屆立法會議員,對社會貢獻良多。案發遊行不涉暴力,涉事警員無受傷,放飛氣球亦無造成任何損害。

葉官判刑時指,執行職務的公職人員應受到尊重及保護,放飛氣球亦會對公眾構成危險,但考慮當日無意外或傷亡,就放飛氣球罪判處3500元,阻差辦公罪判囚3星期。考慮整體量刑後,下令其中2星期與被告現有20個月刑期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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