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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人禁蒙面法生效翌日灣仔暴動等罪成 還押下月判刑 (14:47)

2019年《禁蒙面法》生效翌日,有網民發起「反極權反緊急法大遊行」,11名男女被控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一帶干犯暴動罪,其中7人被指違反禁蒙面法,一名男售貨員另涉攜一支雷射筆。他們早前不認罪受審,今(23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全部罪成。法官不信一名其中一名被告辯稱當時到附近裝修;又指出一名被告男學生攜有水槍和通渠水,認為他意圖將通渠水注入水槍傷人。法官根據眾被告配備的物品,裁定他們蓄意裝備到場示威,藉現身鼓勵他人暴動。案件押後至5月7日判刑,以待索取報告,其間被告還押。

6男5女被告依次為女文員仇銘芝(30歲)、學生梁耀文(23歲)、建築工人黎樂恆(32歲)、女學生何高僑(21歲)、文員梁偉楓(29歲)、林姓男學生(19歲)、女社工張鳳嬌(29歲)、岑姓學生(18歲)、售貨員蘇朗豪(30歲)、余姓女學生(19歲)及女文員梁思婷(28歲),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暴動。

法官林偉權裁決時指出,當日下午多人在軒尼詩道聚集堵路,有人遭汽油彈擲中着火,也有人鏈傳遞物資。警方曾發射催淚彈,推進時追截並拘捕11名被告。

梁偉楓早前供稱獲友人邀請到酒吧裝修,惟該友人作供說不了解裝修工程,事後也沒聯絡對方。林官不接納梁偉楓因為裝修而途經現場,也不相信他稱當日下雨弄濕鞋子,保鮮紙用來墊地裹腳。林官另指出,梁耀文管有水槍和通渠水,認為他意圖把通渠水注入水槍傷人破壞。

林官表示,眾被告佩戴或攜有防毒面罩、護目鏡和索帶等,惟未能證明他們有合法需要,因此肯定他們蓄意裝備自己,到場示威並參與暴動。由於暴動罪成,第2、4、6至8、10及11被告涉非法使用蒙面物品亦罪成。林官亦信納警員供稱,從第9被告褲袋搜出一支雷射筆,故他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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