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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廚師拋鐵罐出馬路判監55天 上訴被駁回即時服刑 (13:55)

2019年11月11日「大三罷」,男廚師於西灣河將一個銀色鐵罐拋出馬路,被裁定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成,判囚55天。被告不服上訴至高院,高院今(22日)頒判辭指出,上訴方質疑證供有矛盾,是「雞蛋裏挑骨頭」,裁定被告是投擲鐵罐的人,駁回其定罪及刑期上訴。

上訴人鄭鉦達(案發時30歲)原獲准保釋等候上訴,今聽取上訴裁決後,須即時服刑。

判辭指出,上訴方爭議涉案鐵罐並非由上訴人丟出馬路,目擊事件的警長可能認錯人。惟高院法官陳慶偉表示,案發過程較迅速,警長作供時不會像運動評述員一樣,仔細分析別人的慢動作,故裁定警長的認人證供足夠。陳官又稱,案發當日天氣良好,沒有任何東西阻礙警長的視線,認為原審裁判官沒有犯錯,因此駁回定罪上訴。

判刑上訴方面,上訴方指出本案的同類控罪一般判以罰款和非即時監禁式的刑罰,判囚55日明顯過重。但陳官反駁,上訴方引用的案例,只是商舖或食肆將枱櫈放在公眾地方的案件,與本案的性質完全不同。陳官亦稱,同意原審裁判官所說,市民當日早上要上班上學,堵路行為須判即時監禁,以收阻嚇之用,因此駁回判刑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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