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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三罷」時藏玻璃槌罪成上訴待判 質疑警員證供有出入 (13:12)

網民於2019年11月發起「三罷」行動,23歲男學生涉在荃灣沙咀道管有一把玻璃槌,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成,判囚3個月。他不服定罪上訴至高等法院。上訴方爭議作供警員的證供有出入,惟原審裁判官沒推翻警員的可信性,沒充分考慮警員可能認錯上訴人;答辯方則反駁上述指控沒證據基礎,而證供的出入屬枝節,不影響整體可信性。上訴押後6月28日宣判,其間上訴人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上訴方為被告雷震霆(現年26歲),答辯方為律政司。上訴方指,原審裁判官沒充份考慮證人欠可信性,亦可能認錯上訴人及調亂其背包。作供警員蘇俊文與吳啟承就何時首次見到上訴人,及由誰帶被告見值日官均有出入,亦與警方行動紀錄不符。上訴方認為應因而推斷兩人不可信,故他們曾否核對上訴人身份證、如何處理其背包的供辭亦存疑。惟裁判官僅認為他們記錯及部分細節,上訴方質疑結論有誤。

答辯方反駁,上訴方沒證據指控警方認錯人或調亂證物,反觀警員已供稱在現場見到上訴人,至截停及拘捕他,視線不曾離開對方,故有直接證據指警員沒認錯上訴人。反指上訴人若到警署被指控錯誤的控罪,為何當時不作任何投訴;上訴方則反駁,上訴人有權不作投訴。

雙方另爭議辯方是否有責任在盤問時向警員指出證供與行動紀錄不符。答辯方認為辯方沒盤問警方相關誤差,令警員沒法作解釋,而裁判官亦已作出對辯方有利裁決,即警員證供出錯;上訴方則認為行動紀錄屬控方證物,故控方有責任指出誤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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