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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涉丁屋買賣用假文件判緩刑 上訴終院得直 (19:24)

綽號「跛榮」的屯門楊小坑村村民沈建榮,早年與妻涉及洗黑錢案;在有關審訊出任辯方證人的執業律師,涉協助沈建榮處理丁屋買賣時,使用虛假買賣合約及轉讓契,以助沈建榮妻子獲150萬元按揭貸款。該律師被裁定兩項使用虛假文書罪及一項使用虛假文書副本罪罪成,被判入獄8個月、緩刑兩年。他不服定罪並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今(14日)裁定他上訴得直。判辭特別提及,控方決定以偽造罪作檢控,而非更直接的控罪,或會帶來不同結果;重申雖然本案未能定罪,但不能姑息同類案件。

終院判辭表示,原審法官裁定涉案協議及轉讓契屬虛假文書的理由是,沈建榮妻子黎綺琴從未向上訴人陳鑑清支付300萬元的買賣款項;而上訴庭的理據明顯不同,指出兩人相關的買賣交易屬虛假,因為他們沒有轉讓業權,亦沒有這個打算。

判辭續指出,下級法院對「虛假文書」涵義及相關條例採納較廣闊的詮釋。法庭接納上訴方所指出,相關條例僅涵蓋與文書自身,以及更改情況的謊言,例如誰人製造文書、文書製造的時間等,故認為涉案文書不符合條例「虛假」的情況。至於控方要求法庭,以其他控罪作交替控罪,惟上訴人交替罪行未被證明有罪,故法庭拒絕控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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