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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蒙面法首案女子上訴遭駁回 官:部分理據有保留最終裁斷無異議 (19:55)

《禁蒙面法》2019年10月5日凌晨實施,首宗涉違例的兩名男女被控在藍田參與非法集結、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兩罪,早前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其中被判囚2個月、已服刑完畢的女被告不服定罪向高等法院提上訴,法官黃崇厚今(6日)頒下判辭稱,本案定罪穩妥,駁回兩項上訴,但提到對原審裁判官的部分理據有所保留,不過對其最終裁斷沒有異議。

上訴人為蔡玉雲(38歲),控方案情稱,警員當天凌晨乘警車到啟田道處理堵路,人群四散期間見到一身穿黑衣、戴黑口罩、手持藍色環保袋的女子,女子持帶狀物件,並做出捆綁動作,警員觀察2至3秒後下車追截,一直追截的是上訴人;上訴方爭議,在人群四散後約2秒,一名持淺藍色物件的女子(下稱女子Y)與犯案者跑向同一方向,拘捕警員誤將上‍訴‍人當成犯案者,女子Y才是上訴人。

判辭稱,本案上訴重點是犯案者的髮型和袋,上訴方力陳警員在車上不可能觀察到環保袋上的圖案,法官同意原審裁判官所說,在車上較高處的警員是有可能觀察到袋及其圖案,即使警員辨認犯案者的髮型出現差異,但不足以令人質疑其辨認準確性,該名女子當時作出的捆綁行為足以構成非法集結。

判辭稱,上訴方表示上訴人因有哮喘而戴口罩,案中無口罩方面的專家證供,原審裁判官稱「布質口罩比外科口罩構成更大程度的呼吸妨礙」是缺乏穩固基礎,但原審裁判官有權考慮整體情況,對於他裁定上訴人的辯解並不成立,法官對此並無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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