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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修例大專生阻差辦公罪成囚3月上訴 高院維持定罪減刑至9周 (17:56)

2019年11月14日有人發起「曙光行動」,將軍澳有警員制服一名黑衣女子,女大專生涉拉扯該女子手臂約5秒,疑阻止警員拉人。女大專生被裁定阻差辦公罪成,判囚3個月,她不服定罪和判刑,上訴至高等法院。高院法官今(4日)頒判辭指出原審定罪穩妥,上訴人行為是一瞬間的反應,刑期有下調空間,故減刑至9星期監禁。

上訴人劉詩敏(現年21歲)案發時為大專生,現為蛋糕店銷售員。控方案情指出,警員追趕黑衣女子時,上訴人用雙手拉起黑衣女子的手臂,令警員無法即時制服黑衣女子。上訴人自辯時解釋,她想拾回地上的手機,所以鬆開黑衣友人的手,不料被警員以警棍制服,她以雙手解鎖手機通知男友。

上訴方提出,如果上訴人能以雙手解鎖手機,就不可能以雙手拉扯友人的手臂,質疑原審裁判官莫子聰沒有考慮上訴人的供辭。惟高院法官黃崇厚認為,除非原審裁判官對證供的判斷不合情理,否則法庭不會輕易推翻原本的裁決,故駁回定罪上訴。

刑期上訴方面,法官同意律政司一方所稱,上訴人的行為性質等同「搶犯」,須判阻嚇性刑罰。惟法官強調,上訴人的行為是一瞬間的反應,她與黑衣女子後來一同被制服,反映本案比同類案件較輕微,裁定刑期上訴得直,改判9星期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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