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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國雄立法會搶文件違特權法藐視罪成 加監14日 (17:37)

立法會前議員梁國雄於2016年立法會會議上,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的文件,被控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特權法)中的藐視罪。原審裁判官認為條例不適合控告議員,其後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經審訊後,梁國雄今(29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判監14日,與他現有23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即加監14日。

主任裁判官嚴舜儀表示,被告當時曾稱要「搶文件」,反映他清楚知道其行為不合法;他亦沒有徵求同意,屬侵犯他人的行為,且他令會議被擾亂,影響其他人執行憲法功能,故裁定被告罪成。

梁國雄被裁定罪成後,解僱其代表律師吳宗鑾及吳靄儀,自行求情。他稱,當日行為屬議會抗爭,認為受議員的豁免權保障而不受追究。梁國雄又說,當日官員在議員追問下仍未有交出有關資料,斥他們對議員監察採藐視態度,故因希望得知事件有否涉及官商鄉黑勾結、官員有否徇私才取走文件。

嚴舜儀裁決時稱,2016年11月15日房屋事務委員會與發展事務委員會舉行聯席會議,討論橫洲發展計劃。被告當時未經同意搶去馬紹祥的文件,無視會議主席麥美娟的命令,並交由另一議員朱凱廸,其行為並沒有合法權利,屬侵犯他人財物的行為。官員有否受驚、文件內容是否機密並不關鍵,一旦文件到第三者手上,無法控制他人如何處理,故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的行為是引起擾亂。

嚴官又認為,會議主席麥美娟下令被告離開,延長會議15分鐘,令會議可以繼續進行,為合理果斷的決定,有效令其他出席者知道遵守規則的重要性。至於辯方稱被告受特權法第3、4條保障,其言論亦受言論自由保護,嚴官引用終院本案的判辭稱,特權法也旨在確保立法會享有安全及有尊嚴的環境,惟被告的行為是擾亂會議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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