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港聞

「醫生舖王」林傳龍與母爭樓重審勝訴 官令林母交還單位及122萬租金收益 (20:12)

「醫生舖王」西醫林傳龍於1998年與母親聯名購入藍田滙景花園單位,惟其後關係轉差,父母拒絕離開單位,並更換門鎖。林傳龍興訟向母親取回業權敗訴,林不服上訴,案件發還重審。經重審後,法官裁定林傳龍勝訴,稱兩人買樓時均有共識,林傳龍為單位唯一持有人。法庭下令林母交出涉案單位、林母僅能以信託形式持有單位,林傳龍則擁有業權。林母亦須交還2012年起該單位至少122萬元的租金收益及繳付訟費。

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徐韻華在判辭指出,原告林傳龍一方的案情合理。林傳龍表示,東亞銀行對持有港大卡的畢業生提供特別按揭優惠,並要求單位用作自用,故與母親、即被告謝巧玩聯名持有單位。徐官認為,林傳龍是按銀行經理的建議證明單位自用,做法合乎邏輯。

判辭又稱,林母的案情存在矛盾,尤其是解釋購買單位的原因。林母稱自己每天帶飯到林傳龍診所,林傳龍夫婦更會每天與她吃飯,為方便預備膳食才想置業,但她其後改稱,1999年底後林傳龍及其妻才與她一同吃飯。另林傳龍出示他們於1997至1998年間的用膳收據,證明他們多次出外用膳;且林母稱當時七子的女友懷孕,故想購入新單位,惟出生證明書顯示孫女於1999年出世,並非1998年,林母更一度否認其孫女的出生紙,令人莫名其妙。

判辭續稱,林傳龍及母親在買樓時均有共識,林傳龍才是單位唯一持有人。直至2011年2月,林母才改稱自己擁有業權,是不合情理;且林母曾表示林父可以借錢予林傳龍,以助他節省開支,反映林傳龍才是單位唯一持有人。

相關字詞﹕林傳龍 編輯推介

上 / 下一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