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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得志發表煽動文字案 裁定11項罪名成立 (12:19)

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快必)因在街站發表「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口號,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等共14罪,案件今(2日)在區域法院裁決。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裁定被告11項罪名成立,包括7項發表煽動文字、各一項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舉行或召集一個未經批准集結及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獲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罪;至於一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及兩項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則罪脫。

辯方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早前結案陳辭指出,被告被控的共7項發表煽動文字及1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罪行條文中,指明引起對「女皇陛下」等人的憎恨及不滿,字眼其後在《釋義及通則條例》下解釋為特區政府或中央人民政府,但沒明文指出是中國共產黨,被告針對中共的言論不受此罪所限。控方反駁,控罪涵蓋有「最高管理力量」的中共,不承認中共領導地位的言論可被視作「挑戰憲制秩序」,亦可能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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