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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六四案上訴得直刑期減至8個月 判辭:原審法官原則上犯錯刑罰過重 (18:04)

在前年維園六四集會案開審前承認一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的黃之鋒及梁凱晴,分別判囚10個月及4個月,兩人不服刑期上訴至高等法院上訴庭,黃之鋒獲判上訴得直,刑期減至8個月,其中6個月與現有刑期分期執行,即總刑期減少4個月至23.5個月;已服刑完畢的梁凱晴則遭駁回上訴。上訴庭今(21日)頒下判辭,指出原審法官將黃之鋒牽涉的三案刑期全部分期執行屬原則性犯錯。

判辭稱,非法集結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行屬《公安條例》下的不同罪行,然而均旨在維持公共秩序。案發時約2萬人湧入維園足球場,雖為6月4日,卻有不少參與者高叫自2019年出現的政治口號,觸發混亂的風險不容忽視,此外當時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正在蔓延,2萬人長時間聚集在一起,即使各人戴好口罩,但他們並無嚴格執行社交距離措施,沒有因而爆發疫情或暴力純屬僥倖。

判辭續稱,黃之鋒是知名政治人物,梁凱晴則為時任區議員,二人利用社交媒體鼓勵他人參與集會等均為加刑因素,理應判處即時監禁。不過對於原審法官陳廣池以監禁15個月作為黃之鋒的量刑起點,上訴庭表示黃之鋒當日兩度接受傳媒訪問、第三次犯下同類罪行,更在保釋期間犯下本案,恰當的量刑起點應為監禁12個月,認罪可獲扣減至8個月。

判辭又同意上訴方所稱,加刑因素已反映在量刑起點上,原審法官將黃之鋒本案刑期連同包圍警總、反《禁蒙面法》大遊行兩案的刑期全部分期執行,有關刑罰是原則上犯錯,令刑罰過重,經整體量刑後,公平的做法是將本案6個月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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