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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炳強:基本法23條與國安法「相輔相成」 有必要立法 (19:00)

保安局長鄧炳強表示,基本法第23條羅列7項罪類需要立法,《港區國安法》只包含當中2項罪類,包括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因此訂立23條是必須的,形容兩者「相輔相成」。他又指,23條為本地訂立的法例,國安法則是國家頒布的全國性法例,形容「這就是一國兩制的奧妙之處」。

鄧炳強出席港台節目《國安法事件簿》指,一國兩制下,香港與內地同屬一個國家,這是根本的,但在一些情况下實行兩種不同制度,中央制定《港區國安法》,是通過《基本法》附件三頒布實施在港執行,23條則是根據香港本身的法例去制訂,形容「兩者相輔相成」。他指,香港有本地訂立的法例,加上若有需要,國家頒布的全國性法例,形容「這就是一國兩制的奧妙之處」。

鄧炳強表示,面對2019年「黑暴」事件,《港區國安法》針對最重要的四項罪類,當時面對的最大威脅,必須先立法,但是並不代表足夠。23條立法了基於憲制責任,也有現實原因,要對曾經發生、或未來可能再發生的危害國安行為,讓當局有能力應對狀况。

他指,殖民時代有類似法例,例如刑事罪行條例有叛國罪、煽動意圖罪等,當時法例主要是針對香港作為殖民地,對宗主國有否危害國安的情况。香港回歸後實施一國兩制,特別過往兩年發生了「黑暴」事件,社會面對的國安風險更複雜和明顯,當時沒有針對性的法例,這明顯是不足夠,訂立《港區國安法》和23條是必須的。

被問及不少人擔心,中央可以立案處理部分案件。鄧炳強指《港區國安法》第55條提到,根據一國兩制,香港可以完全處理自己的案件,只有三種情况,中央可以考慮處理案件。包括牽涉外國勢力或外國的威脅,例如國家級特務來港進行滲透活動,港府未能處理國家級間諜行為;特區政府未能有效處理案件,例如國安機構極高級人員犯法,整個國安機構不能有效運作;及面對戰爭等重大現實威脅,案件才會交由國家處理。

鄧炳強認為自《港區國安法》訂立後,社會變得平靜,社會經濟發展回復正常,營商者可在安穩的環境下發展生意,形容港區國安法是「定海神針」。鄧指,目前拘捕150多人,檢控約100人的案件,均不是一般普通市民會做的事,都是牽涉分裂國家等,呼籲市民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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