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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歲男管武器判入勞教中心提上訴 親陳辭盼考慮良好背景前途改判非監禁刑罰 (14:44)

案發時16歲男生涉在2019年11月11日「大三罷」期間,於旺角管有雷射筆,早前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入勞教中心,他就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其定罪上訴上周已被駁回,但獲准保釋參加港大法律學院網上面試,其刑罰上訴申請押後至今日(18日)於高等法院處理。法官黃崇厚聽畢陳辭後,決定先為上訴人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社會服務令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報告,將本案裁決押後至3月11日,其間上訴人須還押。

上訴人代號CC,上次聆訊有律師代表,今日自行作補充陳辭。上訴人指出,本案為《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罪行,嚴重程度有別於《公安條例》第33條罪行,因此判刑選項可包括非監禁式刑罰,例如社會服務令,惟原審裁判官未有詳細解釋為何判處社會服務令屬原則性錯誤。

上訴人表示,以他的年紀在勞教中心的刑期一般為1至6個月,他早前已服刑2個月,他得悉一旦上訴被駁回,刑期將會重新計算,不得用作扣減之用。此外,為今年4月應考文憑試,他已付出3年努力,校方亦預測他能升讀大學,至於他早前參加的港大法律學院網上面試,有關學科是他的第一志願。

上訴人強調,已服的2個月刑罰屬相當大且具阻嚇性的懲罰,認為改判非監禁式刑罰有利其更生,否則送返勞教中心只會將其前途斷送。上訴人懇請法庭考慮其良好背景及前途,在裁決時就更生方面給予較多比重,又提到今次是他首度在庭上公開陳辭,亦有可能是最後一次,望法庭體諒其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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