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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披露7.21受查警身分囚4個月 官:披露或令游乃強警惕毁證據礙調查 林卓廷:無悔踏上民主之路 (16:28)

正因民主派初選47人案等案而還押的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因在3個記者會上,披露元朗7.21事件中接受調查、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刑事)游乃強的資料,他今(26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成,判囚4個月。裁判官葉啓亮指出,被告的披露有機會令游乃強警惕,從而毁滅證據影響調查,威脅公眾安全及利益。林卓廷自行求情稱,從政之路艱險難行,即使如今身負6宗刑事案,身陷牢獄近一年,他仍「無悔踏上民主之路」。

葉官裁決時指出,本案不爭議「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不屬《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但雙方爭議條例第30條的立法原意。葉官同意控方所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及「賄賂」罪行的案情必然有所重疊,調查亦必然相關。賄賂罪行一向難以偵破,立法目的是避免調查走漏風聲,令受查人從而毁滅證據破壞調查。本案關鍵在於被告明知廉署已對游乃強展開「賄賂」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調查,作出披露是否有合理辯解。

辯方稱被告因公眾利益而作出披露,葉官指出,被告在記者會的發言旨在令市民明白警隊執法令大眾承受風險,並迫使警方收回成命,調派游乃強以外的人調查7.21事件,根本毋須披露游乃強受查已足以表達信息,不單無法達致其目的;反之,假如警隊真有貪污情況,披露令游乃強更警惕,影響廉署調查效率,令不法之徒更肆無忌憚,進一步威脅公眾安全及利益。

林卓廷自行求情稱,他2001年起加入民主黨,7年後辭任,考入廉署任調查主任,與同僚守護本港廉潔,是他莫大榮幸。及至2011年,何俊仁邀請他重返民主黨,他在「平穩工作」與「為香港為國家發揮更多」之間再次選擇了「窄路」。他說,多年來任區議員和立法會議員,能為香港服務是他畢生光榮,7.21當日他手無寸鐵,卻懷著良心到場,力挽狂瀾卻因而被控多罪,表明「最美好的仗我已打過了」,願意為故鄉元朗、為香港而付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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