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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翁控兩子私賣維景灣畔「養老屋」 稱未能申按揭由兩子當「名義業主」 (18:49)

七旬翁2009年與太太以約400萬元購入將軍澳維景灣畔作「養老屋」,惟太太去世後,兩名兒子在未經老翁同意下,以1115萬元賣出單位,七旬翁2018年入稟高等法院控告兩名兒子,要求取回業權,案件今(24日)在高等法院開審。沒有律師代表的七旬翁出庭作供,被告方質疑他已持有海天晉單位,毋須兩個單位養老,七旬翁稱「維景灣畔我同太太一齊買,我唔住,有權賣咗佢套現自己養老」。

原告吳國樑,被告為吳國樑的長子吳宇軒、幼子吳宇光。入稟狀透露,原告與太太因年逾61歲,不合資格做30年按揭,決定由兩名被告做「名義上業主」,並達成口頭協議,稱物業不屬於兩子,而是作為原告養老之用,兩子需每月交租金。

原告吳國樑供稱,他1996年以80萬元賣出九龍塘又一居的3房單位,惟太太將款項用以炒股票及期指,他迫不得已將公司車輛賣掉,套現18萬元以「補倉」,因而涉嫌虧空公款被判囚30個月。被告方盤問時指出,原告沉迷賭博輸錢,但他否認,反問「我身為打工仔,父母係草根家庭,又何來有錢買波買馬?」。

原告續稱,他與太太在2009年6月購入將軍澳維景灣畔一單位,惟2010年10月因發生家庭暴力,法庭下令他們分居,同年以綠表購入彩明苑居屋,2016年再售出單位並購入海天晉樓花,及至2018年發現維景灣畔單位被兩子賣掉。

被告方指出,原告亡妻的分居協議書及遺囑並無提及維景灣畔單位業權事宜,質疑原告並無與兩子作口頭協議,原告稱「首、次被告(兩子)無出過錢買,層樓點會屬於佢哋?」。聆訊明(25日)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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