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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家者遭棄家當索償 官問康文署用垃圾車運物品原因 社協:倘敗訴不應損失者付訟費 (20:16)

2019年冬至前夕,康文署聯同防暴警察行動,其間於深水埗通州街公園丟棄無家者家當。社區組織協會幹事陪同9名無家者向政府索償2000至13,290元不等,案件今(19日)於小額錢債審裁處作結案陳辭。社協幹事吳衛東稱,他們已窮盡方法取回物品,無奈地循法律訴訟是唯一且最終的方法,認為即使敗訴都不應要求損失者支付逾2.6萬元的訟費。審裁官林希維聽畢陳辭,將擇日裁決。

9名申索人為劉嘉曦、陳大發、陳志榮、趙金興、吳隨有、周雄光、阮少碧、熊達富、陳少堅,由社協幹事吳衛東及陳仲賢代表。

林官指出,證供不足以支持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情況,反之是康文署取走物品成了「非自願託管者」,需以「合理程度的謹慎」態度看管物品,法庭在裁決時只會考慮此法律原則,關注署方當時如何行使相關責任。

律政司一方回應稱,康文署用了垃圾車盛載物品方便運送,遭林官打斷「點解唔可以用其他?如果嗰樣嘢唔係垃圾,好難理解點解擺喺垃圾車」。代表指出,物品數量龐大且雜亂,一貫做法是將無人認領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3天才丟棄,本來放置在公眾地方的物品亦無人看管,署方只是將其搬往「同等條件的地方」,林官稱不能相提並論,因署方取走物品後已成為「非自願託管者」。

庭上披露,案發(2019年12月21日)後兩天申索方曾向康文署發電郵查詢,律政司代表稱電郵屬一般查詢,未有要求署方暫緩丟棄,遭申索方反駁稱,電郵已寫明查詢如何能取回物品,惟署方在同月27日才回覆,當時才得悉物品只會保存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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