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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六四集會案上訴得直 總刑期減4個月 梁凱晴上訴駁回 (15:26)

前年的維園六四集會首次被禁,支聯會和民主派等24名出席者事後被拘捕及檢控,其中黃之鋒、梁凱晴開審前承認一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分別判囚10個月及4個月。兩人不服刑期上訴至高等法院上訴庭。上訴庭今(19日)裁定黃之鋒上訴得直,接納申請方稱其量刑起點過高及與其他被告不一致,刑期減至8個月,其中6個月與現有刑期分期執行,即總刑期減少4個月;梁凱晴的上訴則遭駁回。

身穿藍色毛衣的黃之鋒由囚車押解到庭應訊,不時向旁聽者揮手點頭;早前已服刑完畢的梁凱晴則沒有到庭。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及彭寶琴裁定黃之鋒上訴得直,連同包圍警總、反《禁蒙面法》大遊行兩案,總刑期減至23.5個月。其代表律師透露,預計黃之鋒在今年3月完成刑期。

代表兩名申請人的大律師關文渭列出同案各人的刑期陳辭稱,同案被告梁國雄和朱凱廸均為重犯者及有保釋在身,量刑起點9個月;黃之鋒僅因有積極角色、重犯及在保釋期間犯案,量刑起點15個月是過高,亦與其餘判刑不一致,認為合適的起點是11個月;代表律政司的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則認為,黃之鋒在獲釋後屢次重犯,判刑並無不妥。

申請方亦認為,原審法官在計算量刑起點及整體刑期時,均考慮黃之鋒是重犯者,終不予刑期同期執行,惟所有正就其他案服刑而須考慮整體刑期的被告,皆是重犯者,故不應因黃之鋒重犯而不予刑期扣減;律政司則陳辭表示,黃之鋒涉及的3宗案件均在不同場合干犯,應獨立分開考慮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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