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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生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官:無法證明警長設局陷害被告 (19:17)

21歲男大專生前年4月13日在葵涌警署附近遭警員截查,被搜出攜有兩支疑似汽油彈而被捕,其後一名葵青警區警長被指稱「自編自導」一宗汽油彈案。男學生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經審訊後,今(1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裁判官裁決時稱,案中沒有證據證明警長設局陷害被告,且不爭議的是,警長最終沒有被控,更能復職。案件押後至3月11日判刑,以待辯方搜集求情信件及資料。

裁判官屈麗雯裁決時稱,本案有兩項爭議,包括警長蘇志恆有否設局陷害被告林偉豪,以及被告是否知悉袋內藏有汽油彈。屈官表示認同控方所指出,誘捕並非開脫的理由,僅能視為減刑的因素。案中沒有證據支持警長蘇志恆設局,蘇志恆作供時對此否認,並確認自己曾被捕,但沒有被起訴,最終復職。

屈官續稱,辯方稱中間人A提供金錢利誘,亦有警員到庭作供匯報A的供辭,惟A沒有出庭,因此只屬傳聞證供,無法接納。對於蘇志恆當晚曾離開隊員約個多小時,截查被告時卻「突然出現」,他供稱當時是自行巡邏,屈官認為有可能,即使蘇曾走開,也沒有證據證明他曾作出任何行為。

屈官表示,有警員供稱1米外嗅到天拿水味,且汽油彈沒有密封包裝,任何人靠近該袋時都會嗅到汽油味。被告解釋自己患鼻敏感,惟屈官稱,被告在2019年考獲多項運動教練的證書,身體沒有太大問題,且他承認事發時並非完全沒有嗅覺,故不接納其證供,並裁定他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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