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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男女暴動罪脫蒙面罪成 3人判囚10周 兩人判更生中心及社會服務令 (19:24)

2019年10月6日「反極權反緊急法大遊行」,5男女涉在灣仔參與暴動及使用掛耳式口罩、防毒面罩等蒙面物品,5人均被裁暴動罪不成立,但使用蒙面物品罪成,案件今(11日)由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區院暫委法官高偉雄指出,案發時有逾200人使用蒙面物品,認為案情及蒙面人數均屬嚴重,判5人分別入更生中心、社會服務令及判囚10周。

5名被告依次為現年17歲男生、3名大專生李安翹(19歲)、蘇雅賢(23歲)和謝兆雄(24歲),以及結他教師陳樂燊(28歲),5人自上月22日罪成後還押至今。高官認為,案發日為禁蒙面法生效翌日,傳媒廣泛報道生效情況,眾被告不可能不知犯案後果,判17歲男生入更生中心,19歲女學生因審訊前認罪,按報告建議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其餘3人判囚10周。

辯方求情指出,首被告成績及品行優異,今年將應考中六文憑試,望早日重拾書本備試,日後成為奉公守法的人;第三被告本性純良,案發後積極面對,成績進步,望判處少於兩個月監禁,望能今年完成社工高級文憑課程;第四被告勤奮、主動,對機械工程有興趣,盼將來能貢獻社會,回報獨力撫養兩兄弟的母親。

高官認為第三至五被告案發時已成年,法庭須考慮判刑的阻嚇力,縱三人有良好背景、熱心公益,亦非減刑理由,判囚10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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