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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以萬元「利市」代付7萬元地產代理佣金 業主認提供利益判社會服務令 (15:47)

廉政公署起訴一名業主,指稱他放售單位時,向地產代理提供1萬元「利市」,以逃避向地產公司支付逾7萬元佣金。該業主早前承認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今(6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裁判官明言,同類案件判監亦不過分,叮囑被告不要輕視履行社會服務令。

被告梁浩光(55歲)報稱已退休。辯方求情指出,本案源於被告不滿地產代理的表現,故拒絕向地產代理支付佣金,被告因對法律無知犯案,事後感後悔。辯方又稱,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內容正面,冀裁判官接納報告建議。

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表示,考慮過社會服務令報告的建議,判被告履行120小時社服令。羅官強調,同類案件判監亦不過分,被告應按指示履行義務工作。

案情指出,被告於2020年11月委託永誠置業代理有限公司出售其單位,最終以708萬元成交,並同意向永誠置業支付逾7萬元代理佣金。惟被告事後表示,只會私下向地產代理提供1萬元「利市」,以求對方停止催促他繳付代理佣金。

相關字詞﹕廉政公署 社會服務令 代理佣金 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 編輯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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