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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幸彤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六四集會罪成 加監10個月 (12:23)

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於2021年6月4日發表文章,涉呼籲市民參加維園六四集會,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案件今(4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陳慧敏裁定鄒幸彤罪名成立,陳官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表示鄒幸彤在等候另一宗2020年六四集會案的審訊期間犯案,故將量刑起點上調至15個月,其中10個月與上述2020年六四集會案分期執行。換言之,鄒幸彤除就2020年六四集會案監禁12個月,再被加監10個月。

本案爭議為鄒幸彤在Twitter及《明報》發表共2000多字的文章,提到堅守陣地和點燃燭光,是否構成呼籲市民參加維園六四集會。鄒幸彤早前自辯稱,30多年來每個在維園點起燭光的香港人「既普通又善良」,讓她學會何謂擇善固執,「如果法庭要用煽惑、被煽惑的字眼,不如說是香港人煽惑我按良知行事,如果我因此受刑,亦無怨無悔」。

裁判官陳慧敏裁決時,抽取鄒幸彤在涉案文章的內容作裁斷,稱「在嚴寒中守住這燭光」有鼓勵意思,「今晚8點,希望見到你的燭光」則是叫讀者堅持出席維園燭光晚會。陳官又說,鄒幸彤以時任支聯會副主席身分發文,她撰寫「堅守陣地」明顯是指維園,故裁定涉案文章構成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陳官表示,鄒幸彤分別在保安局禁止六四集會之後,以及六四當日發表文章,形容她撰文有「瓜田李下之嫌」,旨在召集群眾參與集會,犯罪意圖「昭然若揭」,故裁定她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

官誤當鄒幸彤保釋期間犯案上調量刑 經澄清仍維持上調

控方指出,鄒幸彤現時有兩項案底,涉及在區域法院審訊的2020年六四集會案。陳官判刑時,誤稱鄒幸彤在區院案件的保釋期間再犯,故將本案量刑起點上調至15個月。鄒幸彤隨即澄清,她在區院案以傳票形式被起訴,不受任何保釋條件限制,「以當時社會氣氛,無人預期傳票案要坐監」。陳官質疑區院「無可能」審理傳票案件,惟休庭後確認鄒幸彤的說法屬實,形容剛才出現技術性問題,鄒幸彤的量刑起點仍須上調。

陳官判刑時強調,互聯網信息可以廣泛傳播,鄒幸彤的言行廣受外界關注,她當時煽惑更多人參與六四集會,不但自以為是,亦令市民抗疫的努力付諸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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