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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覆核政府播宣傳政改廣告敗訴 上訴被駁回 上訴庭:廣告沒違規政府有責任解釋 (16:42)

港府2015年在電視及電台播放廣告,宣傳人大常委會在「8.31決定」下的普選行政長官政改方案。有巿民提司法覆核,指稱廣告是政治宣傳廣告,不符《廣播條例》規定,亦侵害巿民在《香港人權法案》(下稱《人權法》)下的權利,被高院裁定敗訴,申訴方不服上訴再遭駁回。上訴庭今(30日)頒下書面裁決,稱政改方案屬公眾利益,廣告並無違背條例中政府宣傳片的原則問題,亦認為巿民拒絕政治宣傳的自由不受《人權法》保障。

上訴方為退休攝影記者張德榮,答辯方為通訊事務管理局及政府新聞處。上訴方認為《人權法》保障表達自由,故巿民亦有拒絕片面政治宣傳的自由;而且由於其他政治廣告不得在電視或電台播放,政府的政治廣告亦不應獲豁免,否則不利社會上表達和討論多元意見。但上訴庭認為,拒絕政治宣傳的「逆向權利」不受《基本法》及《人權法》保障,指稱上訴方同意禁止播放政治廣告並非侵害表達自由,卻爭議政府廣告獲豁免侵害上訴人權利是不合邏輯。

另一爭議是政改廣告是否符合《廣播條例》下政府宣傳片的3個原則,即關乎公眾利益、受公眾關注、與政策直接有關。上訴庭在判辭指出,政改方案關乎選委會的組成辦法,代表在「一國兩制」下重要的憲制發展,屬重大公眾利益,公眾亦有合理原因關注,政府有責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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