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港聞

英語審訊案陪審員要求同步聽中文翻譯獲批 終院裁安排違司法公開原則 (17:13)

2016年高等法院以英文審訊的一宗的士司機販毒案,原審法官在踏入結案陳辭階段,批准陪審員因應其需要自行選擇戴耳機聽取即時中文翻譯,司機被裁定兩項販運危險藥物及一項製造危險藥物罪成,判監26年,至今還押7年。他基於審訊不公,就定罪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今(23日)頒下判辭,認為傳譯安排有違司法公開原則(principle of open justice),上訴人未獲公平審訊,裁定他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將案件發還重審。

上訴人陳漢榮(現年69歲),2014年涉嫌販毒,2016年在高院進行英文審訊,陪審員在控辯雙方結案陳辭前,向法庭申請安排中文傳譯,時任高院暫委法官貝珊在控辯雙方不反對下,批准有需要的陪審員戴耳機聽取中文傳譯。上訴人於2020年提上訴,上訴庭認為安排雖有不尋常之處,但考慮到傳譯準確,不存在任何重大誤譯風險,駁回上訴。

終院判辭指出,英語原文與中文傳譯版本有異,若在庭上先聽原文再聽中文傳譯,傳譯有誤可即時糾正,但本案的傳譯是與庭上所述同步進行,即使出錯亦未能發現,加上在無傳譯紀錄下,亦無法肯定是否有誤;至於聽取不同語言的陪審員,他們領略法官總結案情及引導的內容亦會有不同,故即使傳譯準確亦無法解決一連串問題。判辭強調,司法公開原則要求的是公義得以彰顯,而非假定公義已獲秉行,認為上訴人未獲公平審訊。

判辭指出,當法官不信納某陪審員明白法律程序,可視乎情況行使酌情權解除其陪審員職責,而較可取的做法是在庭上交替傳譯,但強調只為處理突發問題之用,並非鼓勵此安排。

相關字詞﹕終審法院 翻譯 司法公開原則 編輯推介

上 / 下一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