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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男女違禁蒙面法罪成還押候判 官裁暴動罪脫稱逃走或因警驅散 (15:00)

前年10月6日「反極權反緊急法大遊行」,5男女涉在灣仔暴動及違反禁蒙面法,經審訊後5人今(22日)被裁定暴動罪名均不成立;其中4人被裁定使用蒙面物品罪成,餘下的19歲學生早前已認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稱,單憑有人與示威者逃走,不足以證明逃走者是「畏罪」逃跑,他或因警方驅散而爭相走避。惟高官稱不能忽略案發為《禁蒙面法》實施翌日,約200多人蒙面及發生嚴重暴動,被告須還押至明年1月11日判刑。

被告依次為現年17歲男生、學生李安翹(19歲)、浸大持續教育學院幼兒教育學生蘇雅賢(23歲)、學生謝兆雄(24歲)及結他教師陳樂燊(28歲),本宗區院案件移師至西九龍裁判法院審理。被告聞裁決結果後,休庭時在犯人欄內相擁。

高官引述警員證人供稱目睹首被告投擲汽油彈,但警員所說和首被告的距離,與呈堂片段相差甚遠。而且,由汽油彈着地至首被告遭截停相隔逾35秒,法庭未能評估警員就事發距離的判斷誤差是否合理,故不能穩妥地接納首被告投擲汽油彈的指稱。

高官續稱,縱然首被告和示威者跑往銅鑼灣,沒證據顯示他在暴動範圍內的逗留時間和作為。即使針對眾被告的環境證供相當強,法庭不能完全排除他們是在警方驅散時到場,看到來勢洶洶而跟隨示威者跑走。法庭不能推論5名被告參與暴動,因此不能裁定他們有終院所指的「延伸的共同犯罪計劃」,或協助示威者參與暴動,故5人暴動罪不成立。高官並根據承認事實和片段,裁定不認罪的4人無合理辯解下使用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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