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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中學生汽油彈擲警署縱火等罪成判入教導所 官:考慮被告年紀輕已反省 (14:06)

3名同校中學生被指在去年4月1日凌晨,向大埔警署投擲汽油彈,警署車閘及外牆熏黑,被控縱火及襲警等罪。經審訊後,首、次被告意圖損壞財產而縱火罪成,意圖罔顧人命而縱火罪脫;另一名16歲男生則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法官今(22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時稱,兩名罪成被告受社會普遍不良影響煽惑,愚昧下犯案,願意深刻反省,認為教導所較判囚合適,亦可達致既懲且教的目的,故判兩人入教導所。

罪成被告為曾華錕(19歲)及羅聶峰(20歲),兩人另承認襲警及縱火意圖損壞財產罪。

法官林偉權判刑時引述辯方求情,兩被告案發時均為18歲,還押一個月後獲保釋,報告認為兩人適合入教導所。辯方指出,首被告是受煽惑後,一時無知及衝動下犯案,事件中無人受傷或危及人命;他希望學習廚藝,成為廚師。至於次被告已深感後悔,他今年考文憑試,成績不錯,但未能考入大學,故打算自修及重考文憑試。

林官續指出,兩被告與另一人縱火為早有預謀,在仍動盪的社會氛圍下,針對警署犯案為加刑因素。林官又稱,若考慮判囚,經認罪扣減後會就縱火罪判囚3年,襲警罪則判囚兩個月,並須分期執行;惟考慮兩被告的年紀,對所犯之事已深刻反省,庭上及早認罪等,且兩人有明確改過自新的計劃,故判兩人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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