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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涉隧道噴漆貼文宣罪脫 女警認與同僚討論案情 被官質疑「穿鑿附會」 (14:30)

3名學生被指稱前年9月24日在沙田火炭路一條行人隧道,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文宣,同被控一項刑事損壞罪,3人今(16日)於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彭亮廷裁決時指出,證物中的噴漆油漆與牆上的油漆不脗合,加上拘捕次被告及第三被告的兩名警員證供不脗合,其中女警更稱錄口供前曾與其他警員「匯聚記憶」,未能排除她「穿鑿附會」,認為兩人證供不可靠。

3名學生為朱晋輝(22歲)、陳耀熙(21歲)及黃皓琳(22歲),彭官早前拒絕朱晋輝在未有被警誡下的證供呈堂,裁定他表證不成立。

彭官總結案情指出,拘捕第三被告黃皓琳的便裝女警14931張晴霖供稱,觀察第三被告5至6秒,見其的手在牆上上下移動,惟女警同意觀察位置有盲點,指稱第三被告沒戴帽的供辭與警方蒐證所得不符。女警更「開誠布公、不避嫌」地指出在撰寫口供前與同僚討論案情以「匯聚記憶」,彭官稱其說法「本席都係首次聽到」,亦難以肯定她會否將其他警員的記憶,當成自己的所見所聞,質疑她「穿鑿附會」第三被告的所作所為。

女警與拘捕次被告陳耀熙的便裝男警25437徐偉雄均指稱,從側邊觀察約6人站近左邊牆,卻分別指出次被告及第三被告在最前方。彭官質疑在前方的人必然會遮擋後面另一人的身軀,說法存內在矛盾,認為不能斷定誰的證供屬實,裁定兩人證供不可靠。控方依賴上述證供舉證兩名被告犯案,而針對首被告的證據只有他的背囊留在現場,並不構成犯案,裁定3人罪名不成立。

3名被告均有訟費申請,彭官稱首被告同意曾招認貼文宣,自招嫌疑,拒批訟費;第二、第三被告則獲批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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