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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會倡修例准律師按仲裁結果收費 盼提高仲裁中心競爭力 (14:24)

香港律師現時不能在仲裁案件中按結果收費,但大部分司法管轄區容許律師向仲裁案件當事人提供彈性收費架構。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今(15日)發表《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報告書,建議修例准許律師按仲裁案件結果收費,以維持及提高本港作為主要仲裁中心的競爭力。

法改會去年12月至今年3月展開公眾諮詢,收到海外及本地律師事務所等共23份回覆。法改會轄下「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小組委員會」聯合主席張清明表示,大部分回應均支持建議的改革。

建議收費架構有3種,其中「按條件收費」即當事人在申索取得成果後,方向律師支付一筆額外「成功收費」;金額可由雙方議定,或按律師原來收費的某個百分比額外計算。

至於在「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DBA)下,律師只在當事人取得「財務利益」時才能收費。「混合式按損害賠償收費」則容許律師提供法律服務期間可收取一定費用,並只在當事人在有關事宜中取得財務利益時,才收取DBA費用。

報告書建議附屬法例應列出詳細框架,並制定保障措施,包括要以書面訂立協議,並由當事人簽署、設有最少7天冷靜期。

另外,報告書將人身傷害申索排除在方案外。小組委員會成員盧君政解釋,有回應者憂有不誠實的律師或申索中介人利用建議方案,慫恿事主開展仲裁,故以此保障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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