浸大學生會前會長方仲賢於前年8月6日,在深水埗被指管有10支雷射筆被捕,以及涉在知悉手機會被檢取作證物後重設手機,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拒捕、意圖妨礙司法公正3罪,法官游德康今(15日)於區域法院裁定表證成立,被告不會自辯,亦不會傳召任何辯方證人。案件押後本月29日作結案陳辭,方仲賢暫獲准毋須到警署報到,按其餘擔保條件保釋候訊。
庭上爭議方仲賢在前年5月9日至案發日,與4名學生會成員或相關人物的通話紀錄,以及相關身分陳述呈堂。控方在開案陳辭曾描述部分人與學生會有聯繫,以及曾舉辦公眾集會。
控方稱被告與學生會相關者持續通訊
官反問:與殺人犯通訊就有意圖犯謀殺?
控方指稱,紀錄顯示被告與4人有持續通訊,並非偶爾接觸。游官質疑若「被告同殺人犯通訊,所以佢就有意圖犯謀殺?」控方解釋4人的背景可用以推論被告重置手機的意圖。
游官要求控方釐清是否推論4人對被告購買雷射筆知情及有參與,故被告意圖抺去各人的刑責,控方回應「個終點係啱」,但接受通話紀錄不代表4人有否干犯控罪,強調被告可能為免4人須接受調查,「以為做咗啲行為,覺得會妨礙司法公正,但其實係冇」,仍是有意圖犯案。游官再質疑「你又唔知佢講乜」,通話可能「無關痛癢」。
辯方則表示被告與4人通話可能是討論校內事宜,控方未能說出紀錄與哪項控罪相關,亦未能舉證重置手機的意圖,質疑是否任何人被捕後若重置手機,即是妨礙司法公正。控辯雙方終同意通話次數呈堂,4人的身分則不呈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