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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歲美籍男生涉性侵13歲女同學罪脫 事主作供前與友人討論本案 官稱或礙證供質素 (19:27)

案發時14歲的美籍男生,涉在前年強迫當時13歲女同學替他口交、發生性行為等。他否認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非法性交、以及以威脅促致他人作非法性行為共4罪,案件經審訊後今(1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梁嘉琪指出,女事主事前曾與朋友談及要出庭作證,憂慮此舉會影響其證供質素,另外女事主的證供有多處疑點,未能穩妥依賴,裁定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兼得訟費。

現年17歲的男被告原被控於前年4月至5月期間某天,在香港島某會所的2樓男淋浴間,向當時13歲的X作出嚴重猥褻行為,並於同時段的另外兩天,兩度在港島另一會所與X非法性交;另被控於同年6月某天在赤柱大街某樓宇天台,聲稱不會離開上址,促使X作非法的性行為。

梁官裁決時指出,X被盤問時承認,身邊一名友人曾遭性侵,故此審訊前曾與該朋友談及本案。雖對方不知案情,但曾就如何應對辯方律師給予建議,梁官憂慮X或在無意識下受人影響,影響證供質素。

梁官續稱,X聲稱事後有失眠、抑鬱等創傷後遺症,惟辯方呈堂的截圖,顯示X案發後在社交媒體上發布參與遊艇派對的照片,當時身穿比堅尼的X站在被告身旁,加上X事後如常上學,審訊前亦在社交媒體上發布慶祝萬聖節的照片,梁官認為與其說法不符。

另外,X否認與被告有親密關係,錄取口供的同學卻稱聽聞二人有約會,她在第4次案發當日到X家中聚會,目睹X後來帶被告去乘搭的士,法官認為兩者有矛盾之處。另X在首次案發後沒有告知他人,其後仍與被告獨處,當中亦存有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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