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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宏前執董麥光耀串謀詐騙罪成囚7月 獲高院批准保釋待上訴 (12:22)

纏繞逾4年的康宏前高層串謀詐騙案,4名被告早前被裁定罪成及判囚4至7個月,兩人獲判緩刑18個月。其中康宏前執行董事麥光耀遭判囚7個月,以及禁止3年內出任公司董事。他今(7日)在高院申請上訴期間保釋獲批。

麥光耀的保釋條件為50萬元現金、兩名人事擔保各10萬元、不准離港、48小時內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報稱居住地址,以及逢周六到灣仔警署報到。

案中的4名被告除了麥光耀,另有康宏前首席財務總監陳麗兒、康宏前經理黃淑安,以及鼎成證券前總經理李易明,4人均被控串謀詐騙康宏及其董事會和股東,被裁定罪名成立;另麥光耀、陳麗兒、黃淑安亦被裁定一項串謀詐騙聯交所罪成。陳麗兒及黃淑安分別被判囚5個月及4個月,陳麗兒同時被取消董事資格2年;李易明則被囚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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