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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量員管激光筆罪成提上訴遭駁回 官:只需證明用作傷人工具 有否使用非控罪元素 (13:26)

前年10月13日「18區開花」示威,地政總署丈量員被指在斜孭袋藏有一支激光筆,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及判囚3個月。他不服定罪上訴,今(6日)於高等法院被駁回。法官在判辭表示,控方只需證明上訴人將管有的激光筆用作傷人工具,實際上他有否使用,並非控罪元素;又認為裁判官信納上訴人持有激光筆的唯一合理推論是傷人,也非不合邏輯。

上訴人為雷启添。上訴方提出,原審裁判官屈麗雯錯誤拒納上訴人稱涉案激光筆,為他日常工作用的工具;並錯誤指稱上訴人攜有激光筆有意圖傷害他人。

高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慶偉在判辭表示,案發當日是星期日,上訴人毋須上班,他沒必要把激光筆帶在身上。陳官又相信,上訴人工作時或需要量度距離,惟涉案激光筆不能量度距離。故認為激光筆對上訴人的工作沒有必要性,實際上幫助也不大。

陳官稱,此激光筆發出頗強力的綠色光束,且印有警告字句。他認同屈官所指出,上訴人將激光筆、黑色手袖、面巾等物品放在一起,而綜觀當天在牛頭角和觀塘所發生的事情,屈官裁定上訴人有備而來,是法律上容許。陳官又認為,上訴人事前知道警員有可能出現,他所擁有的物品,明顯是在有需要時用作應付警員追捕、辨認和反抗。基於上述理由,陳官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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