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荃灣DAN6工廈石棺藏屍案首被告曾祥欣,於2019年謀殺罪成,依例判囚終身監禁,其餘兩人則因誤殺罪成,各囚17年。曾祥欣上月就定罪上訴遭駁回,上訴庭今頒下書面判辭,認為申請方誤解原審法官對陪審團的引導,陪審團據所得證供,「完全有權作出」當時裁決,從而總結首被告為案中主腦,當中亦毫無不合理之處,故駁回上訴申請。
上訴方爭議,首被告曾祥欣謀殺罪成的同時,其餘兩名被告亦應按「共同犯罪計劃(又稱伙同犯罪)」原則同判謀殺罪成。上訴庭認為,即使3人伙同對事主施用哥羅芳及注射酒精,亦不代表他們必定伙同謀殺事主。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稱,若不肯定3人是伙同謀殺,則應考慮各自的行為及意圖,引導正確,認為上訴方誤解原審法官的引導。
上訴庭認為,3人伙同施用化學物,僅首被告有意圖殺害事主;第二和第三被告屬依賴首被告;首被告亦積極計劃犯案及在棄屍時擔任重要角色,故陪審團認為首被告是案中主腦,「毫無不合理或不符邏輯」之處。
上訴方另爭議原審法官未有向陪審團指出首被告有良好品格,但上訴庭認為首被告在庭上承認曾多次作不誠實行為,就被告品格引導陪審團的方向,亦是原審法官與控辯雙方商議的結果,當時首被告的代表律師並無反對,甚至稱決定「非常慷慨」。